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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修条例

一、  保修期限

1 产品的保修期限自出厂之日(按条码标示日期)起算,通常为五年;

客户为获得对所购产品的保修期,须填写《客户信息注册表》,并传真至本公司售后服务部,以获得客户和所销售产品的注册登记,以及与注册客户对应的一系列售后服务;

对于未进行客户注册的销售产品,本企业的承诺保修期限,为购买之日起一年;

特定产品如订制规格产品、开发产品、国际认证产品等,其具体的保修期限,以对应产品的《产品规格承认书》有关规定为准。

2 保修范围:在保修期限内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自然损坏;

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,不属保修之范围:
*
  工作环境或储存条件异常,超出本规定标准范围之外,所造成的损坏;

不正确的操作或使用,所引起的损坏;

未经本公司允许,擅自对产品进行维修而造成的损坏;

自行对产品进行加装、修改、更换零部件;

人为的故意破坏;

不可抗拒力、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不可修复的损坏;

二、 维修范围

1 若本产品在保修期内,因器件、材质及制造技术上的缺陷或错误,而导致产品在规定的条件下不能正常工作,本公司将予以免费进行维修或更换;

2、以下情况本公司可对本产品进行维修,但需要核收相应损坏器件的成本费及其相应运输费用:

产品使用已超出保修期范围;

在保修期限内,因工作环境或储存条件异常所造成的损坏,或不正确的操作或使用所引起的损坏,但产品尚可修复的情况;

在保修期限内,由于不可抗拒力、自然灾害所造成损坏,但产品尚属可修复的情况;

3 以下情况本公司可对本产品进行维修,但除需要核收相应损坏器件的成本费及其相应运输费用外,还需要酌情核收维修费用:

在保修期限内,因擅自对产品进行维修而造成的损坏,或由于自行对产品进行加装、修改、更换零部件而致的损坏或故障;

发生产品因人为因素所造成不完整的情况,如:部分元器件被拆移、标签标贴损毁(包括产品商标、产品标签、品检封签、出厂编号标记);

人为的故意破坏;

产品使用已超出保修期范围,且损坏原因为非正常使用所致的自然损坏;

4 发生以下情况本公司谢绝对产品进行维修:

产品遭严重损毁,以至无法实施修复的,如:底板断裂、严重烧毁、严重腐蚀等情况;

产品使用已超出保修期范围,且已无法修复,或维修后已无使用价值的;

三、服务承诺

1本公司产品,自销售之日起(以产品条码标示日期为准)30日内,若发生用户对产品的质量不满意的情况,且产品无人为和使用不当所致的损坏时,本公司将免费予以更换;

2、本公司产品在保修期内,发生正常使用情况下的自然损坏,本公司将予以免费保修,并向客户作出以下承诺:

* 客户可将出现故障的产品直接送交就近的本公司服务网点;

也可与本公司售后服务部进行联系,由本公司的销售服务人员为您提供帮助;

* 本公司国内的销售服务网点详见本说明书销售服务网络的介绍;

* 若本公司确认产品无法修复时,将免费予以更换;

经本公司维修、修复的电源产品,公司将予以免费保修,为期6个月;

3 因产品的维修工作需要在本公司本部进行,所以:

* 当客户将电源直接送达或直接邮寄(快递)公司本部,其维修和返回运输的时间,自本企业收到电源起返还时间约需520天;

若客户处在长沙市以外的地点,由于长途运输的关系,维修及运输时间可能将有2040天左右(确切时间须视具体情况而定);

如果客户对返修时间要求紧迫,并且其电源产品属常用规格的、当公司或对应办事处有留存相同规格的返修备品(公司确保返修备品的电气性能指标达到规定要求),经客户书面确认同意,可使用返修备品予以更换;

4 对于超过保修期的电源客户要求进行维修的,客户须承担维修工本费用,为该款电源现行销售价格的40%,另外:

客户将电源送交办事处,由企业办事处将待修电源寄回公司本部;客户须另外支付返修运输及人力成本费用,计10/台;电源修复后,公司将电源寄还给办事处,客户到办事处进行自提,或由办事处在给客户下次送货时一并送交;

*  如果对维修期限要求紧迫的,客户可将维修工本费用,以及电源返回运输及人力成本费用,计10/台,直接支付给本公司本部,再将电源产品快递至本公司本部,并随附返还地址,本公司将负责把修复的电源产品寄送至客户指定返还地址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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